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www.maomin.org     发布时间:2006-10-27     来源:攀枝花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三个转变”,促进攀枝花发展新跨越。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八、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长或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列席市人大常委会议并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议、主任会议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主持或出席市的重大礼仪性活动。

  十一、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十二、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市长、副市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出席各地、各部门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礼仪性活动。

  十三、市长出国访问或较长时间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十四、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办)、局根据国家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六、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七、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八、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九、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决策机制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一、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财政预算调整、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规范性文件、议案、社会管理事务、大型建设项目、重要财政支出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和重要事项,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五、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六、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报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七、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和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八、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或部门联合起草,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文件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九、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三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主动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级部门和县(区)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拓展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部署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六、市政府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三十七、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期办理落实。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级有关单位(含双重领导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攀枝花军分区、市总工会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市财政年度预算草案》;

  (六)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攀枝花军分区、市总工会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实行每周例会制,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形势;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的政府专项工作汇报、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等。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或以市长名义公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有关部门、县(区)政府的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干部的职务任免;各部门、各县(区)负责干部的奖惩以及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需要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及市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如对议题内容有分歧,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各方意见一并上报。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相关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四十四、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分工召开专题性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市政府工作的问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涉及综合及重大问题的由市长签发。副秘书长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召开的专题性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部门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如确需邀请市长、分管副市长出席、讲话,有关部门应事先提出要求和方案,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提出意见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和座谈会等,一般不邀请市长、副市长参加。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八、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向省级有关部门的函件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事项并以市政府函件下达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由秘书长签发。

  各部门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部门冠“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并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签后向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行文。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逐级做好政策、文字、体式的审核把关工作,以及签发后的印制校核工作。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专业性会议纪要由部门自行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以《政府工作通报》印发,已在会上或报刊上印发的不再发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建设学习型政府。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搞迎送。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五、市级各单位邀请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外事活动,应通过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统筹安排,并须在事前向被邀请的领导同志汇报有关情况。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市政府组成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与其对口服务的副市长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报告分管副市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组织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坚决拒收礼金;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